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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行公司业务部收到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书面通知后,负责通知经办分支机构为执收单位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报备财政部。
2、各分行营业网点收到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提交的凭证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柜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完毕后,将缴款人资金实时划转到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 根据总行要求,各分行按时将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逐户一笔自动汇划到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在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 缴专户余额结转为零。对于款项已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到,或一般缴款书填写有误的,应先将资金暂存,待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后,进行资金与信息匹配,并完成收入收缴。对于资金来源为现金的,原则上不受理暂挂,以免发生无法退款的问题,如确需受理,需留存缴款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各分行负责向总行、财政部门及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提供收款信息的查询、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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