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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新老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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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8日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实行十余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为方便大家了解新办法,我们整理了新老办法的不同之处,供大家参考。

不同点

新办法

老办法

说明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两部门联合发文,新办法更加权威

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8%,员工缴费与企业缴费之和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员工缴费与企业缴费之和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6。

新办法中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比例均发生变化,与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趋近一致。

企业年金方案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办法新增“权益归属”,“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去除了老办法中的“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中止缴费的条件”。

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明确企业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企业年金方案;明确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情形:企业依法解散、依法撤销、破产,不可抗力,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未明确

企业缴费的分配规则

企业当期缴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8倍

未明确

新办法中企业年金公平性原则更加明确

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归属规则

归属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且在员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方案终止、非员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其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未明确

新办法进一步维护了职工权益

待遇领取条件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出境)定居、死亡

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和死亡

新办法增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待遇领取方式

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国(境)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死亡:可继承。

退休人员:一次或定期领取;出境定居人员,一次性领取;死亡:可继承。

新办法增加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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