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件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颁发部门 | 国务院 | |
执行时间 | 2014年10月1日 | |
内容概述 | 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 |
2 | 文件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 |
颁发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
执行时间 | 2014年10月1日 | |
内容概述 | 明确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记账利率、“中人”过渡等实施办法 | |
3 | 文件名称 | 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 |
颁发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
执行时间 | 2014年10月1日 | |
内容概述 |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办法。 | |
4 | 文件名称 |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 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 |
颁发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
执行时间 | 2016年9月28日 | |
内容概述 |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方式、角色设置、职责分工、投资范围、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则。 | |
5 | 文件名称 |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 |
颁发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
执行时间 | 2017年8月22日 | |
内容概述 |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办法,归集账户托管协议范本。 | |
6 | 文件名称 | 关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8号) 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9号) 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0号) 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1号)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 |
颁发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执行时间 | 2016年9月28日 | |
内容概述 | 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流程规范。 |
一、职业年金的概念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业年金实施要点
1.适用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基金筹集:
(1)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2)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即: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实账与记账:
(1)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2)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3)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4.基金积累:
(1)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2)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实际收益计息。
(3)虚账的记账利率根据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确定。
5.账户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6.待遇支付: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职期间死亡。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要点
1.参与角色:
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在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在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在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2.管理方式: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3.计划数量: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4.机构数量: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5.机构评选:
(1)成立中央及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九人或十一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组成,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可派代表参加。
(2)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6.职责分工:
(1)委托人: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等。
(2)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归集职业年金缴费,账实匹配一致后及时将归集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等。
(3)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向投资管理人分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也可根据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等。
(4)托管人: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等。
(5)投资管理人: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数据;等。
7.角色分立: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8.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9.投资比例限制:
(1)流动性投资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
(2)固定收益类投资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3)权益类投资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四、职业年金管理费用
费用项目 | 上限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收费方式 |
---|---|---|
受托费 | 基金财产净值的0.2% | 基金内扣除 |
托管费 | 基金财产净值的0.2% | 基金内扣除 |
投资管理费 | 基金财产净值的1.2% | 基金内扣除 |
五、职业年金信息披露
报告主体 | 报告内容 | 报送对象 | 频率 | 时效 |
---|---|---|---|---|
代理人 | 职业年金管理信息 | 机关事业单位 | 年度 | 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 |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 受益人 | |||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 监管部门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35/45个工作日内 | |
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 监管部门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15/25个工作日内 | |
受托人 |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 代理人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25/35个工作日内 |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 | 监管部门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15/25个工作日内 | |
托管人 | 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 | 受托人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15/25个工作日内 |
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 监管部门 | |||
投资管理人 | 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报告 | 受托人 | 季度 | 季度/年度结束后15/25个工作日内 |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 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