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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相关制度政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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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执行时间

2018年2月1日

内容概述

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办法。替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

文件名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执行时间

2011年5月1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投资范围、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则。替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

文件名称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

颁发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执行时间

2018年8月28日

内容概述

中央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替代《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

4

文件名称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5

文件名称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颁发部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6

文件名称

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行时间

2011年5月20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设立、运行和监督的试行办法。

7

文件名称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文)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执行时间

2013年3月22日、2013年3月22日、2014年9月23日

内容概述

增加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明确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成立、运作、投资和监管的规则。

8

文件名称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行时间

2005年12月19日、2012年3月15日、2013年4月9日、2014年5月16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办法,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范本。

9

文件名称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表样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3号)

关于试填试报养老金委员会业务信息管理报表的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2011年4月28日、2013年3月20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办法及信息报告样表。

10

文件名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执行时间

2011年2月18日

内容概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对年金管理基本服务与收费标准的约定。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实施要点

  1.实施条件: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

  2.覆盖范围: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3.基金筹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

  *中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

  4.基金积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5.企业缴费分配: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中央企业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中央企业集团所有参与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总部平均额可以按照所在城市的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6.权益归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7.待遇支付: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8.职工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9.新旧制度衔接(中央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要点

  1.管理角色: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2.机构数量: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职责分工:

  (1)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等。

  (2)账户管理人: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等。

  (3)托管人: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等。

  (4)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等。

  4.角色分立: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5.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6.投资比例限制:

  (1)流动性投资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

  (2)固定收益类投资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3)权益类投资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法人受托机构

  (14家)

  账户管理机构

  (20家)

  托管机构

  (10家)

  投资管理机构

  (23家)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备注:建设银行受托管理资格2018年底到期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建设银行账户管理资格2018年底到期;新华人寿账户管理资格2019年6月30日到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人保资产投资管理资格2019年6月30日到期

  五、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我行与5家法人受托机构合作建立有5个集合计划,详情如下表所示:

  产品名称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投资组合

太平智恒(2+2)

太平养老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太平养老

优势精选组合

避险组合

平安阳光人生(2+2)

平安养老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养老

省心收益组合

舒心平衡组合

国寿永祥(2+2)

国寿养老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国寿养老

稳健配置组合

泰康阳光开泰(2+2)

泰康养老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泰康资产

稳健成长组合

平稳收益组合

工行如意养老(3+1)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光大银行

中信信托

固定收益组合

工银瑞信基金

混合型组合

华夏基金

权益型组合

  六、企业缴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七、个人所得税政策

  1.缴费环节不纳税:

  (1)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且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投资环节不纳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环节纳税:

  (1)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而一次性领取或继承的年金,按12个月分摊到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年金管理费用

  费用项目

  上限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下限约定

  (行业自律公约)

  收费方式

受托费

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基金财产净值的0.1%

基金内扣除

账户管理费

每户每月5元

每户每月1元

企业另行缴纳;保留账户和退休账户可按约定从个人账户扣除

托管费

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基金财产净值的0.07%

基金内扣除

投资管理费

基金财产净值的1.2%

含权益类投资的:基金财产净值的0.6%

不含权益类投资的:基金财产净值的0.3%

基金内扣除

  九、企业年金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信息报告

  报告主体

  报告内容

  报送对象

  频率

  时效

受托人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委托人

季度

季度/年度结束后20/50个工作日内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权益报告

受益人

年度

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报告

受托人

季度

季度/年度结束后10/30个工作日内

托管人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报告(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

受托人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社保部门

年度

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

  2.业务统计报告

  报告主体

  报告内容

  报送对象

  频率

  时效

受托人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报告

人社部

季度

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账户管理人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报告

托管人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报告

投资管理人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报告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管理情况统计报表(人社统FR1号表)

人社部

年度

每年2月28日前

受托人

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统计报表(人社统FR2号表)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仅限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管理月度报表

中国银行业协会

月度

月度结束后15日内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仅限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管理季度报表

中国银行业协会

季度

季度结束后15日内

  3.监管部门信息披露

  (1)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每月公布各银行管理人业务规模数据。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季度发布《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附:2018年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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