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支柱:世界银行1994年第一次提出“三支柱”养老金保障理念,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的、强制性的、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第二支柱是由机构管理的、强制或自愿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制度;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养老储蓄制度。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都运用了“三支柱”养老保障理念进行养老制度顶层设计。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仅在起步阶段,没有明确的定义和产品体系。
2.第三支柱相关重要政策
年份 | 政策名称 | 政策要点 |
2014 |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 提出“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仅涉及对保险服务业发展要求。 |
2016 |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 人民银行、民政部、银保证三会联合发文,提出“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 |
2017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 | 提出2020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 |
2018 |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 |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 | 开发指引是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规定“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 |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2号) | 对养老目标基金的发行、运作、管理、风险等进行了规定,按照指引规定,目前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一般包括目标日期策略型和目标风险策略型。养老目标基金目前未纳入养老税延政策。 |
3.银行业协会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调研
在商业养老金融领域,保险业的发展相对银行更快且有政策优势,因此2018年下半年起银行业协会受银保监会委托牵头带领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调研,从账户管理、产品开发和技术规范三个角度对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发展、银行如何参与商业养老领域进行调研,目前形成了初稿。要点包括1.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此商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银行);2.遵循“一人一行一户”原则;3.账户实行封闭管理;4.税收递延优惠制度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为优惠主体(目前仅为各商业银行建议,未得到财政部认可);5.商业银行需与信息管理平台对接(信息管理平台由哪个部门建立未明确)。指引对账户开立、开户人资格审核、产品购买、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税收处理等进行了规定。目前制定的指引还在讨论中,计划待指引得到相关监管部门认可且出台政策后,继续制定细则。